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1102房间)。

行政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35号令)。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和播放范围等,并填写《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3.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4.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5.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 检验检测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检验检测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主管局领导签发后,向申请人制发安装通知书;申请人安装调试合格后,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填写检验检测报告,报处长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时限: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五)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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