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6.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7.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9.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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