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1日起禁飞“低慢小”航空器

导语 为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北京警方将于3月1日零时至16日24时,在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的200公里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各类体育广告娱乐性飞行活动。

  2月27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醒市民,3月1日零时至3月16日24时,在以天安门广场为中心的200公里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广告娱乐性飞行活动。此外,按照相关规定,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

  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为加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北京市公安局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严格遵守规定,杜绝违法违规飞行。对违规飞行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此外,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及个人,相关部门可对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为维护北京地区空中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按照上级要求,自2017年3月1日零时至3月16日24时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度从地面至无限高,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应当经北京地区空中管制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信息及拥有者、使用者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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