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于3月1日起实施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会同财政部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0129-200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编号为YZ/T0129-2016)已于12月26日印发,将在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将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6日
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
原有《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在保护用户基本用邮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标准已低于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实际水平,且滞后于人民群众的需要,修订工作势在必行。此次标准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的要求,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计于民”,先后通过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邮政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大量调研、数据统计和趋势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域辽阔的特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提出各项指标,体现了科学性、公平性、前瞻性。
新修订的标准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和申诉赔偿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部分关键指标较现行标准有大幅度提升。
邮政设施方面:
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明显缩短邮件全程时限标准,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信件由原来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比原标准提高了22.2%、46.7%;包裹由15天、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比原标准提高了46.7%、55.5%。
邮政服务标准方面提高:
一是邮件全程时限明显提升。对于信件全程时限,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的最长时限分别由现行标准的9天、15天,缩短到7天、8天,提升了22.2%、46.7%;包裹和印刷品的全程时限,在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他地区之间分别由原来的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比现行标准分别提高了46.7%和55.5%。同时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新标准采用了以天数和比例分档的方式,将每一层级的时限标准分为两档,更好地包容了这种差异。
二是增加了同城和省内的时限标准。针对同城和省内邮件包裹占比越来越大、且用户用邮需求不断上升的趋势,新标准增加了同城和省内邮件时限标准,弥补了该项空白。
三是改进了投递方式。新标准规定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kg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kg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以方便用户,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新需求。
新标准对邮政企业提供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增加了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功能设置要求,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二是在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营业场所对外公示项目,要求公示每周的营业日、每天的营业时间、邮件时限、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等;缩短了邮政企业受理用户投诉、办理查询、丢失赔偿等方面的时限,细化了用户投诉规定,明确了投诉渠道,设定了用户的申诉权。
三是加强了保障寄递安全的规定。在总则部分的“安全性”中增加“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规定”,同时在第7章对收寄验视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
新标准明确了有关方面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责任:
一是明确了未设置村邮站行政村的邮件接收主体,即由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二是增加了邮件接转点保管处理无法投递邮件要求,即应妥善保管,在签注意见后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三是扩大了邮件接收设施范围,在重申现行标准“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基础上,将邮政包裹柜纳入到用户接收邮件设施的范畴中。
新标准还改变了原来普通包裹只投递包裹单,由用户自行领取的方式,规定城市地区所有包裹、农村地区5公斤以下包裹全部按址投递到户或村邮站,农村地区5公斤以上包裹可到最近的乡镇邮局领取。
新修订的标准还细化了用户查询、投诉赔偿等方面的规定。新修订标准的实施是落实邮政业“十三五”规划、深化邮政普遍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具体体现。为了将标准落到实处,国家局要求部分地区服务水平已经超过标准的,不得降低;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