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免费师范生违约情况
导语 为加强和改进师范生的培养与管理,推进师范生培养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师范生管理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相关部门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违约:
1.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继续任职的(需经所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可终止协议;
2.因健康状况未达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含)以上,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进行确认),可终止协议;
3.因父母户口迁移至外省(区、市),需跨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4.需跨省到配偶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5.外省(区、市)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回户籍所在地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6.志愿到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任教的,可跨省就业;
7.报考本市全日制教育硕士,并承诺硕士毕业后继续履行协议的,可以延长协议。
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与其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
1.在校学习期间,自动放弃学籍的;
2.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或被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
3.毕业后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
4.服务期限未满五年的(服务年限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收缴在校期间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按已服务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5.其他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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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师范生培养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