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通知
导语 从9月1日开始,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对于已经办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下面是通知全文。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6】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整到10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京人社劳发[2016]128号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9.89元、每月不低于172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7元/小时提高到21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小时提高到49.9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其中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含: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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