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户口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需要的材料详情

导语 北京户口的办理生育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1、基础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应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5)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4、规范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办理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时限、要求。积极推进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证明材料,能够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平台核实婚育情况证明等信息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各地要逐年提高通过信息系统核实信息的确认比例。

  》》北京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指南

  》》2016北京网上生育登记入口及网上生育登记操作指南

  》》北京关于两孩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通知全文

  》》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上生育登记流程及生育登记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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