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登记方式及所需材料

导语 北京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需要什么材料?流动人口怎么办理生育登记?本文整理了各种类型人群在京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信息,希望能帮到您。

  新修正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月24日实施。3月29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相关服务细则,北京市将取消《生育服务证》,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两孩生育可网上登记。

  北京生育登记服务详情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北京生育登记服务登记方式:

  1.网上登记

  (1)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1)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生育登记服务办理流程:

  网上登记的需要自行打印生育登记服务单

  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服务单是当事人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等计划生育服务的有效证明。需要领取服务单的夫妻,可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办理两孩生育登记领取服务单时限,统一为3个工作日。

  再生育行政确认详情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具体程序如下:

  1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所需材料

  1基础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

  2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详情

  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常住流动人口

  双方均为本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的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可在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

  2.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3.办理再生育确认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并盖章。

  涉外涉侨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本文中在校大学生生育是指两孩以内生育。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

  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现役女军人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符合本市生育政策。本文中的现役女军人为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并享受相关服务。

  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乡镇(街道)办理;

  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规定。

  各材料表格下载:

  《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第一个子女)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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