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两孩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通知全文

导语 北京办理两孩内生育登记服务怎么办理?北京生育登记方式有哪些?本文整理了相关北京生育登记的详细信息,供大家参考。

  北京关于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现就本市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育登记服务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两孩以内子女的,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及程序

  1.网上登记

  (1)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bjchfp.gov.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2.现场登记

  (1)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或者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二、再生育行政确认

  (一)办理程序及期限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具体程序如下:

  在市或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4.经乡镇(街道)核实、区卫生计生委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所需材料

  1.基础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外国公民护照等)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已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项“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3.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应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现役军人需提供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公民的,国外居民应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5)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8)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4.规范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办理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时限、要求。积极推进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证明材料,能够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平台核实婚育情况证明等信息的,不需申请人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各地要逐年提高通过信息系统核实信息的确认比例。

  三、特殊情形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办理规定

  (一)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二)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此通知中在校大学生生育是指两孩以内生育。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现役女军人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符合本市生育政策。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现役女军官、女士官。

  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并享受相关服务。女方为驻京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相关规定。

  四、双方均为本市常住流动人口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的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常住流动人口,可在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确认。

  2.办理两孩以内生育服务登记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3.办理再生育确认的常住流动人口,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向本市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并盖章。

  五、生育服务

  育龄群众享受免费的卫生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宣传。依法进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行政确认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新生儿疾病筛查、0-6岁儿童体检、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两癌筛查、农村长效节育户籍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健康体检等妇幼保健服务;免费领取避孕药具;根据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等待遇。

  六、有关要求

  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出具《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办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办理生育登记及再生育确认的夫妻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已获得《生育登记服务单》、《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第一个子女)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再生育申请确认表》(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信息采集表》

  《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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