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导语 北京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的?哪些事项可以有优惠征税时?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以下简称《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事项和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申报使用报表、报送申报资料、审批与备案、申报系统更新及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遗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指正。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2015年3月
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二、申报使用报表
三、报送资料
四、审批与备案
五、申报系统更新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相关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相关政策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相关政策
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七、非货币资产投资相关政策
八、促进企业重组相关政策
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十、文化企业优惠政策
十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第一部分 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申报使用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核定征收企业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三、报送资料
1.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具体如下:
查账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
核定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版)》。
(2)财务报表。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须报送下列资料:
总机构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附报资料。
(7)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附报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具体如下: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审批与备案
1.税收优惠事项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对减免税备案管理进行了较大改革,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属于批准类事项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都属于事后备案类事项。
符合事后备案事项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享受(详见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备案、认定或核准。
五、申报系统更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进行了更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4年,A类)”软件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及企业关联申报,申报软件及使用手册文档可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进行下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纳税人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网上申报系统,在“综合申报”项目下进行2014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第二部分 201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执行期限: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二、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相关政策
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14年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政策问题
1.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1)、(2)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相关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执行期限: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发布之日(2014年6月16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26条第2款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五、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相关政策
1.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规定情形之一(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1条),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执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六、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期限: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财税〔2014〕52号文件印发之日起,统一按财税〔2014〕5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七、非货币资产投资相关政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116号文件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
八、促进企业重组相关政策
1.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6条第2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6条第3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109号文件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执行期限: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十、文化企业优惠政策
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十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50%)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
6.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7.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执行期限: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附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附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目录
优惠类别 |
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提交资料清单 |
一、免税收入 |
(一)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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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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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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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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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货保证金、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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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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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计收入 |
(八)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以及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执行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九)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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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扣除 |
(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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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减免 |
(十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
(十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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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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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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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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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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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十八)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六、减免所得税 |
(十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符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无 |
(二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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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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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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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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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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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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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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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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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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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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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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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人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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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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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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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额抵免 |
(三十四)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八、加速折旧或摊销 |
(三十五)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三十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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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方税务局官网:http://www.tax861.gov.cn/
北京地方税务局官方微信:北京地税(beijingdishuiju)
北京地税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beijingd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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