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收养北京孩子办理指南
港澳台的居民来北京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办理?要准备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北京本地宝为您提供详细指南。
办理条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特殊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收养人需提供材料:
1、香港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澳门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台湾居民: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台湾居民身份证;台胞证;
(3)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送养人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1、收养继子继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3)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儿童的公告。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流程
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申请人须持下列证 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分局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办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户证办理中心
办理地址:宣武区梁家园胡同1号
办理电话:010-83164174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8: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北京市儿童福利院
地址:海淀区清河三街52号
电话:62913074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