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价格通知政策原文

导语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京发改〔2015〕848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各经营单位可按照不超过上限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相关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充电服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附件:《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八大品牌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费用指南(图解)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及算法、充电桩分布地图(图解)

  》》《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通知全文内容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政策原文内容

  》》《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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