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退伍军人补贴

  北京退伍军人有什么补贴?北京退伍军人补贴有什么相关政策?北京本地宝为您整理了相关详细信息。

自主就业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退伍军人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北京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优惠政策

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北京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北京退伍军人退休与供养的条件及优惠政策

保险关系转移

1、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北京退伍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政策及养老金计发办法

北京退役士兵取消安置待遇的情形

军人养老

1、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3、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北京退伍军人退休与供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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