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及所需材料(四类人群)

导语 北京四类人群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程序是怎么样的?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本地宝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持国外或境外一方相关生育情况证明复印件,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到村居委会)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生育服务证》“单位意见”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相关材料、办证;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意见”栏和《生育服务证》副页的“主管机关审批盖章”栏注明“涉外婚姻办证,国外(境外)一方已提交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

  申请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夫妻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的,应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

  (二)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本市一方无子女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4、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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