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临时救助标准、方式及申请条件流程
办事说明:
2015年6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明确个人及家庭因突发事件陷入困境,政府提供临时救助具体程序和标。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可申请最多3个月临时救助金,职能部门还可提供临时住所生活照料。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1.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具有本市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辖区内的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对于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区县民政部门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财产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不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2.救助服务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对经审核符合转介服务条件、可纳入本市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要及时协助申请人申请;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要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