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导语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4〕4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15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规定,并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及其生产企业,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车辆在本市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
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
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额。
第九条 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单位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四章 补助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须向环交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领补助资金,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申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1.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申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
2.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性验证报告复印件(其中包含纯电续驶时里程、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电池电机类型等内容)。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汽车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环交所负责受理财政补助申请资料,按《申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每年1、3、5、7、9、11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提交审核结果和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后,将补助资金兑付到汽车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企业和产品一旦退出《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自退出之日起销售的车辆,不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汽车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小客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形的,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市注册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政策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市财政局按中央要求及时申报并将补助资金兑付到相关汽车企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流程
2.《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略)
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