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之间补领婚姻登记证指南
办理时间
2014年9月25日起,北京市涉外婚姻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市民政局不再办理。24日及之前的涉外婚姻登记仍然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
办理地点
原办理婚姻登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一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目前一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已经在北京办理婚姻登记;
2.双方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婚姻证书遗失、损毁或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
办理材料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华侨和出国人员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须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及身份证;
2.婚姻证书损毁或与当事人目前身份信息不一致的,须提供婚姻证件;
3.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4. 补领结婚证需提交双方三张大二寸(5×3.8cm)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补领离婚证需提交本人二张二寸(3×4cm)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三、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离婚证)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3.《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
4. 《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
5.《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民政局办理的通知》。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所持身份证件与办理婚姻登记时的姓名、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须提供原身份证件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同属一人的证明,外文证明材料应当提交全文同等格式中文翻译文本。按照所持身份证件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