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说明:
结婚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北京户口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换发/补办。
补办条件
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如需补领结婚证,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 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补领结婚证
· 男女双方已经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之间补领结婚证
· 男女双方已经在北京办理结婚登记
补办材料
结婚双方需要共同提交三张二寸(高3.5cm×宽5.3cm)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照片背景色为红、蓝、白均可,但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可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按照下列要求准备各自的办理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 本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婚姻状况为丧偶的需提交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二)香港居民身份证;(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二)澳门居民身份证;(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第(三)项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居住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中文译文。
· 居住国是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 所在国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的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 所在国是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成员: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补办流程
1、网上预约:
可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最晚截止到前一天下午15:00预约成功后,当事人应当在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预约程序受理申请。如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未到场办理的,预约自动失效,婚姻登记机关预约窗口有权不予受理。如需重新预约的,应先取消原预约记录。
2、受理: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监管并签名。
3、审查:
核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查证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补办地点
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当场补发结婚证)
办理费用: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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