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人员首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材料及流程
导语 非京籍人员在北京可以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吗?小编为您介绍北京首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材料及流程(非京籍)。
办事说明:
非京籍人员在北京首次办理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时,非京籍就业人员(含企业法人代表、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无需提供社保凭证,但需在京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须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保险,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不能断缴),社保须由所申请的备案公司缴纳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身份证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户口本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申请表
居住证明
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者《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申请时提供
就读证明
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申请时提供
单位证明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2、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其他材料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年度登记册》的原件、复印件和派遣函,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须提交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
(1)经年检的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国企业登记证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派遣函;
(3)本市居民需提交社保中心开具的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社保须由所申请的备案公司缴纳;本市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办理流程
- 1
在线预申请(非京籍人员未进行网上预约申请的,现场不予受理)
登陆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出入境办事大厅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预申请完成后,可在48小时后登陆服务网站输入查询密码、手机号、身份证号查询初审结果;
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线预约现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地点和时间,生成预受理号码并可在线打印申请表格(对于没有打印条件的申请人,可凭预受理号码到预约办证地点打印),并将自备的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注:为节约您的办证时间,请尽量使用在线打印申请表功能。
- 2
- 拍摄照片
申请人本人持预受理号码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接待大厅照相室现场免费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关于照相的具体要求详见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张贴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领取照相条形码。
- 3
现场申请
本人持预受理号码、照相条形码和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在到指定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并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于递交申请后当日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 4
取证
申请人的审核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机关审批,申请人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自行查询复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预约取证日期,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前往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还须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后领取。
办理地点
受理业务一览:
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
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申请
派出所受理点受理范围:护照首次、换发、失效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的首次、换发、失效重新申请以及同时申请旅游签注(不含持有效期内证件申请签注)。
提示:
分县局受理范围内外省市居民,不受暂住地限制,可在任意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递交申请;属于分县局办理的业务,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不再办理。
办理时限
三十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办理费用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
办理依据
《关于在北京等六城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通知》公境传【2012】883号;
《关于将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纳入六城市就近办证人群范围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2】914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公密发【2013】2600号)。
签注说明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