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办理条件流程及地点
导语 本文为您介绍非京籍人员在北京首次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条件流程及地点。
办事说明: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办理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业务:
1、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在北京工作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医疗险、养老险、工伤险、失业险、生育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连续往前推算不短于12个月,不能断缴);
2、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北京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计划内正常在读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所需材料
身份证
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户口簿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申请表
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六个月内)免冠半身彩色照片(二寸光面相纸,白色、淡蓝色或灰色背景)
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与探亲对象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证明
6个月(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暂住证》或者《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本市户籍在京就业人员及其配偶、非京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的配偶、非本市户籍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时提供
就读证明
就读高等院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本市户籍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或其配偶、子女申请时提供
单位意见
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2、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需出示军官证和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审查批件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在部队驻地公安机关办理。
其他材料
1、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就业及随行家属的,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或澳门有关单位签发的就学、就业"进入许可"以及相应签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探望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亲属,须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3、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4、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5、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须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6、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赴香港地区探亲,须提交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赴香港地区定居申请受理回执凭单复印件及未成年子女的相应证明。其中:
若该子女为内地居民的,需提供其身份证(16周岁以下除外)、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
若该子女为香港居民的,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和出生证明;
若该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需提供其外籍护照、出生证明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注: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经查,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予批准赴港探亲;确认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赴港探亲。
办理流程
- 1
在线预申请(非京籍人员未进行网上预约申请的,现场不予受理)
登陆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出入境办事大厅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预申请完成后,可在48小时后登陆服务网站输入查询密码、手机号、身份证号查询初审结果;
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线预约现场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地点和时间,生成预受理号码并可在线打印申请表格(对于没有打印条件的申请人,可凭预受理号码到预约办证地点打印),并将自备的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注:为节约您的办证时间,请尽量使用在线打印申请表功能。
- 2
- 拍摄照片
申请人本人持预受理号码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接待大厅照相室现场免费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关于照相的具体要求详见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张贴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领取照相条形码。
- 3
现场申请
本人持预受理号码、照相条形码和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在到指定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并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于递交申请后当日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 4
取证
申请人的审核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机关审批,申请人可于30工作日后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自行查询复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预约取证日期,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前往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还须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后领取。
办理地点
受理业务一览:
市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军人、武警、华侨申办赴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本市居民赴港澳定居、逗留、商务、探亲及其它签注;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首次在京申请赴港澳签注。
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受理业务:本市居民首次、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派出所出入境受理点受理业务:本市居民首次、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不含持有效期内证件申请签注)。
办理时限
三十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办理费用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办理依据
《关于在北京等六城市开展为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通知》公境传【2012】883号;
《关于将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纳入六城市就近办证人群范围的补充通知》公境传【2012】914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公密发【2013】2600号)。
探亲签注种类
1、探望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2、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 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4、与香港配偶生育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且已申请赴香港定居(夫妻团聚类)的居民,申请赴香港探亲,可以签发1年多次、3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14天; 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1年多次签注,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