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市考入北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残发〔2010〕43号)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经市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经市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外省市考入本市高等院校并将户口迁移至本市的残疾人大学生方可办理残疾人证。
2.残疾人大学生办理残疾人证按本市办理残疾人证有关规定执行。
3.残疾人大学生在办理残疾人证时,除需提供正常办证时的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其学籍证明材料,并根据其证明材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至其毕业时止。
4.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残疾人证的迁移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