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持证换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条件
办事说明: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给中国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地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留学等非公务活动的旅行证件。
换发申请条件
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换发:
(一)证件有效期短于将要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二)证件签注页用完或即将用完的;
注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可同时办理个人旅游、团队旅游、探亲、商务、逗留和其他签注。
(一)个人旅游
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二)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三)赴港澳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所需材料详见港澳须知)
(四)赴港澳商务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五)赴港澳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
(六)赴港澳其他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