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民户口姓名变更更正办理指南

  办事说明: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办理条件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办理资料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条件: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二)查验证件证明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1.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2.下列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正在使用的有效证件证明。

3.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簿》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4.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二、审核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立即办理。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立即办理

办理地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及分县局户政大厅

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户籍窗口及分县局户政大厅

咨询电话:010-87680101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

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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