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驾驶证注销如何恢复

导语 北京驾驶证注销怎么恢复?驾驶证被注销怎样恢复?小编为您整理北京办理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指南。

  驾照被注销后,还能恢复吗?“有两种情况造成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一种情况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

  另一类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驾驶员可以查询自己的驾驶证状态,如果显示为逾期未办理、注销可恢复和注销三类,就要积极行动了。逾期未办理可以到各个车管分所办理;注销可恢复的可在重考科目一后,恢复驾驶证;如果注销可恢复状态又超过了两年,就属于注销,完全不能恢复了,要重新开始驾考考试。

  驾驶员可以到车管所、各交警大队或拨打96588查询自己的驾驶证状态。

  交警部门提醒,考驾照不易,驾驶员要及时关注自己的驾驶证信息,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恢复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条件

  (一)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二)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因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因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因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未超过两年的;

  (三)申请人在驾驶证被注销前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

  (四)申请人没有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五)申请人身体、年龄等条件符合申请恢复的准驾车型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六)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或撤销的情形。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

  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生局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其他机动车驾驶人需提交

  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考试

  (一) 申请人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考试(科目一),并于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两年内考试合格;

  (二)考试时间30分钟;

  (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七、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232 号)。

  八、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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