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批准

许可项目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废除水利工程批准
许可序号:京水-4
许可依据: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扩建、改建和新建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的统一规划,按管理权限报市和区、县水利局批准或经市和区、县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需要废除的水利工程,应当报原批准建设的机关核准,原有设备和物资必须妥善保管,可以由市和区、县水利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偿调剂使用。”
许可范围:市水务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
收费情况:
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告知期限在内。)

程序:
一、受理
受理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提出扩建、改建、新建、废除水利工程的申请;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或水土保持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权威部门的意见(如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等)。;
5、承担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6、有关单位全部或部分自筹资金的项目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承诺函。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工作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5日内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办理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办理
办理人:张永红、崔旭光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符合“受理依据”中的法律规范。
2、符合江河流域统一规划。
3、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岗位职责及权限
会同河道、湖泊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其中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报市发改委;规划方案、初步设计要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涉及省市边界或属水利部、流域机构管理权限的重大水事,报水利部或海委,其他项目经市规委许可文件为依据。
商法制处、综合计划处、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处、水资源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和单位,根据许可标准和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重点项目还需组织有专家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办理人据此提出办理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应提出办理意见,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办理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办理标准的,中止办理。必须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送审核人员。同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

三、审核
审核人:伊锋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办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办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办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四、审定
审定人:孙国升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同办理工作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表》,按原渠道退办理人员。

五、告知
告知人:崔旭光,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审批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定许可文书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意见,制作《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证件),通知申办人领取有关法律文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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