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办单位名称 | 宗教事务办公室 |
| 办事依据 | 1.国务院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2.国务院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办法》。 |
| 办事范围 | 凡在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满6个月的宗教活动场所均应参加年检。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一次,由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 |
| 办事手续 | (一)年检内容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3.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4.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所属企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6.其它有关情况。 (二)年检程序 1.区宗教事务部门每年一季度初向宗教活动场所下发年检通知书,包括年检的内容、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告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通知要求到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取《宗教活动年度检查表》后,对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场所年度总结,将自检、自查结果如实、准确地逐一填写在表格上。然后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 3.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报来的《宗教活动场所年检表》进行核对,并对照年检标准进行审查。并签署年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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