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独二胎申请手续流程指南(官方出版)
导语 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实施时间
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查看:北京单独二胎申请条件标准详情
(三)独生子女的界定
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四)生育调节
继续执行《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
二、“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查看北京单独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图)
《条例修正案》出台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审批程序
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5.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三)审批时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