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登记
承办单位名称 | 宗教事务办公室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办事范围 | |
办事手续 |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应提供的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宗教团体的章程; 3.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4.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5.成员数额; 6.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 (三)办事程序 1.宗教团体负责人持登记申请书等应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 2.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文件,连同宗教团体所报材料一并交由宗教团体负责人报民政部门批准登记; 3.宗教团体向民政部门提交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须同时报送区宗教事务部门 4.宗教团体的终止或注销,应当经过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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