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承办单位名称 | 民族办公室 |
办事依据 |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12号令《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
办事范围 | |
办事手续 | (一)条件 1.在本区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2.从业人员中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以下统一称回族)人员比例在经营单位不得少于25%,在生产单位不得少于10%。 3.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回族,个体经营者照主必须是回族。 4.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必须有回族。 5.加工、运输、计量器具和冷库、冷柜等容器必须专用。 (二)所需材料 1.国有、集体: (1)营业执照;(2)从业者中回族等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影印件;(3)肉食品进货的清真屠宰证明。 2.个体: (1)营业执照;(2)经营者户口本、身份证;(3)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的身份证影印件;(4)肉食品进货的清真屠宰证明。 (三)程序 1.经营者到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2.携带有关材料到区民族办公室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3.经营者申请到执照后带执照副本到民族办公室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铝制清真标志牌(大)40元,(小)30元,塑料清真标志牌5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大)10元,(小)6元。 (五)收费依据:北京市西城区物价局收费许可证西6—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