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演员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承办单位名称 **区文化委文化市场管理科
办事依据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办事范围
办事手续 所需文件材料:1、本人身份证;外省市人员须持本市6个月以上暂住证、身份证;已在京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2、在职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持所在单位证明,非在职人员持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3、艺术资历证明,具有一定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以上专业艺术院校毕业;(2)有专业艺术职称;(3)有从事专业艺术表演活动二年以上经历的;(4)省市级以上以及在省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主办的艺术比赛获奖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经北京市文化艺术人才服务中心考核合格。注:办理《演出许可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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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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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传真
备注 详情请拔打96156咨询或登录所在区县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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