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导语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背景

  

  背景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随着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的增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在劳动能力鉴定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做法,但也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管理相对粗放等问题。

  为落实《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必要细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制定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小知识】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鉴定流程

申请提出

提交材料

材料审核

组织鉴定

现场鉴定

委托检查

结论送达

再次鉴定

复查鉴定

鉴定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点解读

保证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办法》明确了4条规定。

  一是要求公开相关制度。第六条[点击查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是明确专家选择办法。第十条[点击查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是确定了回避制度。第二十五条[点击查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是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提供方便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第九条[点击查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明确处理特殊情况的办法。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送达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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