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热点问题全面解答
导语 北京市廉租房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怎样发放?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和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申请保障住房中的家庭成员怎么样界定?申请保障住房时家庭住房面积怎样计算?申请保障住房时家庭收入资产情况怎样核定?经济适用房采取什么方式配售?
问: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如家庭愿意将原住房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全额面积标准配租;如家庭不愿退出原住房,按差额面积配租。
问:租房补贴标准是如何设定的?
答:目前我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40元。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设有低限和高限,其中廉租家庭月租房补贴最低限额为550元;月租房补贴最高限额为1500元。远郊区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县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及最低和最高限额标准。
问:租赁住房补贴是直接发给配租家庭吗?
答:不是。获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配租资格的家庭租到住房,并与房主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一起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问:房屋出租人每月什么时候可以领取租赁补贴?
答:配租家庭和房屋出租人每月15日(含)前签订租赁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可从当月底领取租房补贴;15日后签订合同并备案的,房屋出租人从签订合同的下一个月开始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问:家庭每月获得政府租房补贴550元,找到月租金为600元的住房,多出来部分房租由谁负担?
答:按照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房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房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房补贴。
问:如果家庭配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该怎么办?
答:如果家庭在市场中承租的住房即将拆迁,请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家庭可以到市场中另外租赁住房,并到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必重新办理资格审核。原房屋的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通过后,如何配租到住房?
答: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过摇号活动确定选房顺序,家庭按顺序挑选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须重新轮候,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两次放弃选房的,须进行重新申请。
问: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答:申请人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问: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问:家庭配租的廉租实物住房是否可借给朋友居住?
答: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问: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问: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问: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
问:符合承租廉租实物住房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了怎么办?
答:申请人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
问:家庭选中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配租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问:家庭配租的廉租实物住房是否可借给朋友居住?
答:不可以。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廉租住房户型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35平方米以下,两居室45平方米左右。
问: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期间家庭人口减少或增加怎么办?
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因家庭人口减少,减少租房补贴或配租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面积的,按照审核程序申请轮候。
问:家庭享受廉租住房配租后,每年需要申报家庭情况吗?
答:需要。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期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会定期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配租方案。
问:家庭退出廉租住房如何处理?
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停发租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6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结清相关费用。
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能否用于自住以外的用途?
答: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问:为什么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要采取“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答:按照国务院2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制定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时,为更好的兼顾国家个人利益,兼顾前后市场环境,兼顾新老政策衔接,政府充分尊重和保护按老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合理收益,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制定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规定。
问:如何区分“新房”和“老房”?
答: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之日作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点。下发之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买卖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问:“新房”和“老房”上市交易政策有何不同?
答:按照《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包括购买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无论新房还是老房均不得上市,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是否还可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答: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问: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问:在《办法》出台前已经通过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新政策出台后是不是就作废了?如果不作废是不是可以直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应该有优先轮候的政策?
答:根据《办法》规定,老审核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须按现行的审核标准和规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符合现行准入标准,经公示无异议纳入轮候,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的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承诺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问:申请家庭审核通过后,购买资格是否终身有效?
答: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百问百答》还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个人将怎么处理进行了回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查实的骗购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媒体曝光,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问:大家庭中有多个小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家庭原住房拆迁,原住房内多个核心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是否均享受优先购房或配租?
答:大家庭中多个核心家庭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按照《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规定,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被拆迁家庭等公益性项目拆迁家庭,且符合准入标准,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问:重度精神残疾人员可否做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
答:不可以。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重度精神残疾人员为限定行为能力人员,申请时需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问:同一家庭是否可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答:不可以。申请家庭只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请一种保障住房方式。申请家庭如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放弃申请廉租住房,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若承诺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后放弃已配租的廉租住房,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轮候。
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
问: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京外上学人员或现役军人,是否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答:申请家庭中有京外上学人员或现役军人,在符合申请条件、取得相关人员的承诺和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问:申请人户口在本市,父母、配偶、子女户口不在同一地址或在外地,是否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起申请?计算配租配售人口时是否一起计入?
答:父母户口在本市或不在本市,均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租配售人口,父母参与申请要将其收入、住房、资产一并纳入申请家庭进行核算。
配偶的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售配租人口。
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成员一起申请,一并计入配售配租人口。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同父母一起申请,但以后不得再单独申请。
问:申请人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且与父母同住(产权为父母),可否作为单身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申请人已婚,是否可作为单独家庭申请?
答:申请人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年满30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与父母同住并且已婚,只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可以作为单独家庭申请,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都需进行核定。
问:申请家庭中的成员是否可以再次作为其他申请家庭的成员参与申请?
答:一个人只要在申请家庭中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就不能再次作为其他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问:离异家庭双方是否可同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是否有年限规定?
答:可以同时申请,但必须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配售面积要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现行政策未对离异后多长时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规定。
问:返城知青子女挂靠在亲属家,能否做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保障住房?
答:返城知青子女挂靠在亲属家,符合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但以后不得再次申请。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单独申请。
问:单位集体户口是否等同于北京城镇户籍?
答: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是北京市城镇户籍的一种形式,符合准入户籍要求。外地户籍人口因上学、服兵役来京不能作为申请人。
问: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是如何确定的?
答: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申请家庭住房包括家庭全部成员承租和拥有产权的住房,如按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没有安全问题的自建住房(包括集体土地自有住房)、拆迁待安置的住房,不符合规划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家庭住房。
问: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的,如何认定资产和住房面积?
答:申请人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应由产权共有人经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明确各自所占份额后,按析产后产权份额计入申请人住房面积,并核定该部分住房折算的家庭资产。
问: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申请廉租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如果家庭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家庭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按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自建房不愿拆除的,且房屋无安全隐患的,申请廉租住房时核定家庭住房面积。
问: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归属及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自建房屋,拆除后不计入核定的住房面积。
问:对被拆迁家庭获得拆迁补偿款、已腾退标准租私房家庭获得的腾退款,是否计入家庭资产?
答: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拆迁补偿款或腾退款核定为家庭资产,被拆迁房屋不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由于租赁市场价住房、看病等原因支出部分拆迁补偿款,可以按减去支出后余额计入家庭资产,但需提供有效证明。如治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明细等。
问:子女一家三口与父母住在一起,产权属父母,能否作为两个单独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可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也可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申请。
作为两个家庭分别申请时,小三口提出申请的,人均住房面积可按5口人计算,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无房户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另外,如果老两口再申请,住房面积要按2口人计算(因为,小三口已视同无房)。若老两口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小三口可视为常住共居人口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按5口人计算人均面积。
作为一个家庭申请时,人均住房面积按5口人计算,配售也按5口人计算,不腾退原房的按差额面积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问:知青返城人员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单独申请时如何计算住房面积?
答:申请人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配租廉租住房时,非直系亲属家或朋友家住房面积不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问:因入学等原因,未成年人员将户口迁入亲属家,其父母在他处有住房,是否计算为共居人口分摊住房面积?
答:不作为迁入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不分摊住房面积。
问:住军产房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申请家庭居住军产住房,将住房腾退给部队或承诺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腾退原住房的,原部队住房不核定为住房面积;不腾退的,按住房实际面积计算。
问:如果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同,并且两处住房均不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是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如两处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以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问: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有住房的,是否核定住房面积?
答:申请家庭成员在京外住房需计入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
问:申请家庭住父母房子,父母是农村户口,怎样认定人口、人均面积?
答: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按父母现住房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全部人口计算。
问:借住单位公房,本人与单位无任何关系,且不交房租,如何认定住房面积?
答:承租关系未解除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若承诺腾退单位公房后,此处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问:以前参加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和资产情况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可以再次申请,配售面积要相应核减。
问: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每个申请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每个人的工资、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问: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包括哪些内容?
答: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等净值及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总资产净值如何确定?
答: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问:无业、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及买断工龄下岗人员,档案放在人才或街道,其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如何处理?
答:申请家庭成员档案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应由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出具收入证明。档案存放地不给出具收入证明的,由所在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核定。
问:返城知青退休回京,如何核定收入、住房、资产?外地寄来证明是否有效?
答:返城知青退休回京的,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应同时在本市及原工作地核定住房、资产情况,知青原所在单位寄来的证明盖章后有效,审核机构如认为仍有异议,可提出到原工作地检查或发函当地政府请求协查。
问:房产、汽车等资产价值如何核算?
答:房产价值应由申请家庭如实申报,申报房产价值如明显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异较大,可参考同区域新建房屋出售价结合成新或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车辆净值可参照二手车市场价格确定。有异议的,请申请人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问:申请家庭外地住房如何核定资产?
答:应先核定住房面积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在符合的前提下,应由当地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问:一个拆迁协议,涉及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申请保障住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划分份额?
答:补偿份额的划分根据拆迁协议中的规定确定。如拆迁协议没有规定,可按如下方式处理:第一、在申请时向审核部门提交经有资质的公证处出具的份额公证书。第二、在申请时向审核部门提交原拆迁公司出具的各家庭所享有的份额的证明。第三、根据申请家庭人口所占拆迁协议中在册人口的比例确定。
问:从哪能够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及轮候摇号情况?
答: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建设信息,区县居民可上网查询,也可通过主要媒体得到有关信息。
问:审核通过家庭是否可跨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市里统一调配到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只能在本区登记轮候。
问:公开摇号是由各区县组织还是市里统一组织?
答: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县房源情况和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确定摇号时间和摇号办法,并负责组织。
问:申请家庭如何知道自己已经获得了轮候摇号资格?
答:审核部门确定申请家庭已获得轮候摇号资格后,将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通知单。
问:公开摇号是直接决定房号还是决定选房顺序号?
答:公开摇号只是决定选房顺序号。按摇中顺序依次选房,排在前面的放弃选房,后面的可以依次替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
问:如果本次摇号未摇中,能否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
答:可以持您通过审核的相关资料参加下一次公开摇号。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对多次摇号未中且确有困难的家庭可优先摇号。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能否贷款?都有哪几种方式?
答: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商业贷款,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经济适用住房房产证与其他商品房产权证有何不同?
答: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问: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标准部分如何计价?
答:经济适用住房超出配售面积部分仍按确定的销售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