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开始实施《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代码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延期、注销等工作的管理,推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方便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不重码、不错码。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组织机构设立审批机关建立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延期、注销等信息协同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登记信息的更新与组织机构设立和变更同步。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本市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或者邮箱;对受理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或者延期手续的,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未经审核登记的印章或者虚假证明文件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组织机构代码,收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出现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