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全文展示

导语 2014年1月1日,北京市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该规定对于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将会起重大作用。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抗震鉴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的需求也可以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三)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

  鉴定单位应当向所有权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地震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报告,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且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建筑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共同决定。抗震加固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抗震加固改造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经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部位。

  使用人拒不按照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民住宅,并逐步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

  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防震减灾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地震等部门应当制定抗震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抗震农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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