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公租房租赁管理新政解读

导语 为规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起实施,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本文为您解读这一新政。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租赁管理解读

一、入住备案流程

1.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产权单位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家庭基本情况。

  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

  3.同意入住。

  4.产权单位与承租家庭签订租房合同。

  5.产权单位建立入住家庭档案,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管理台帐,并进行动态更新。

  6.签订合同10日内产权单位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办理流程

1.承租家庭填写变更书面申请(点击下载.doc),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各项费用,收齐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5日内告知产权单位。

三、调整(调换)配租住房办理流程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四、退租管理

自愿退租:承租家庭提前30日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点击下载.doc),结清相关费用,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通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因不再符合配租条件退租: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五、续租管理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下文:承租人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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