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导语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批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附件1

  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情况

  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对非本市户籍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类人员子女,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对待:

  1.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2.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3.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4.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5.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子女;

  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子女;

  7.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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