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通告

导语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有关规定,决定指定顺义区部分道路作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指定顺义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的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指定顺义区下列道路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

  文良北街(恒兴东路至恒兴西路之间路段);

  恒兴西路(开元街至文良路之间路段);

  恒兴路(开元街至文良路之间路段);

  文良街(恒兴东路至恒兴西路之间路段);

  恒兴东路(开元街至文良街之间路段);

  开元街(恒兴东路至恒兴西路之间路段);

  白马路(京承高速至李木路之间路段);

  乾安路(顺丰大街至白马路之间路段);

  右堤路(昌金路至复兴东街之间路段);

  左堤路(昌金路至白马路之间路段);

  通顺路(顺丰大街至外环路之间路段);

  坤安路(顺丰大街至复兴四街之间路段);

  顺丰大街(乾安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顺恒大街(乾安路至坤安路之间路段);

  复兴四街(通顺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复兴东街(通顺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李木路(赵陈路至白马路之间路段);

  赵陈路(李木路至顺密路之间路段);

  和新街(上宏西路至李魏路之间路段);

  北小营大街(顺密路至李魏路之间路段);

  顺密路(北小营大街至赵陈路之间路段);

  顺密路(赵陈路至白马路之间路段);

  上宏西路(北小营大街至赵陈路之间路段);

  上宏中路(北小营大街至赵陈路之间路段);

  上宏东路(北小营大街至赵陈路之间路段);

  李魏路(北小营大街至赵陈路之间路段);

  天纬二街(天柱西路至天柱东路之间路段);

  天柱西路(天纬二街至天纬五街之间路段);

  天柱路(天纬二街至天北路之间路段);

  天柱东路(天纬二街至天北路之间路段);

  天纬三街(天柱西路至天柱东路之间路段);

  天纬四街(天柱西路至天柱东路之间路段);

  天纬五街(天柱西路至天柱东路之间路段);

  天北路(华谊桥至同心路之间路段);

  裕东路(天北路至安华街之间路段);

  裕丰路(火沙路至天北路之间路段);

  裕庆路(火沙路至安宁大街之间路段);

  裕安路(火沙路至安华大街之间路段);

  裕华路(火沙路至安宁大街之间路段);

  安庆大街(裕丰路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安祥大街(裕丰路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安泰大街(裕丰路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安宁大街(裕丰路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火沙路(京承快速沙峪出口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火沙辅线(裕安路至京沈路之间路段);

  裕庆路(安富街至火沙路之间路段);

  裕安路(顺平路至火沙路之间路段);

  裕华路(顺平路至火沙路之间路段);

  站前北街(顺丰大街至白马路之间路段);

  顺兴街(站前北街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顺恒大街(站前北街至乾安路之间路段);

  顺祥街(站前北街至通顺路之间路段);

  马场东路(通顺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复兴一街(通顺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通顺路(外环路至龙塘路之间路段);

  外环路(通顺路至机场东路之间路段);

  机场东路(外环路至四纬路之间路段);

  龙塘路(机场东路至通顺路之间路段);

  汇海南路(龙塘路至经纬中路之间路段);

  金桥路(正元大街至汇海南路之间路段);

  经纬中路(龙塘路至汇海南路之间路段);

  富元大街(机场东路至经纬中路之间路段);

  正元大街(机场东路至经纬中路之间路段);

  正元南大街(机场东路至经纬中路之间路段);

  四纬路(机场东路至经纬中路之间路段);

  顺和路(裕龙一街至顺平路之间路段);

  顺康路(裕龙一街至顺平路之间路段);

  右堤路(顺平路至府前东街之间路段);

  右堤路(顺沙路至府前东街之间路段);

  顺和路(顺平路至双河大街之间路段);

  顺康路(顺平路至双河大街之间路段);

  顺泰路(顺平路至双河大街之间路段);

  顺福路(顺平路至平沿路之间路段);

  双河大街(通顺路至右堤路之间路段);

  平沿路(通顺路至顺泰路之间路段);

  石园南大街(通顺路至顺福路之间路段);

  石园大街(通顺路至顺福路之间路段)。

  二、上道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在指定的道路进行测试;每天0时至9时、17时至24时以及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况下,禁止进行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根据自动驾驶车辆测试的有关规定,符合测试条件的车辆除外)。对于违反试车规定的测试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指定顺义区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的通告(2019年第5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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