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调整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标准(附通知全文)

导语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北京拟调整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最高每月3600元(附通知全文)

  更新时间:2020年8月19日

  内容:8月14日,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明确,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城乡特困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

  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

  低收入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

  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该办法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服务对象是谁?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如何申请入住?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怎么补?

  根据《征求意见稿》,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

  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福利平台、经核查确认的数据,将困境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试点实施老年人长期保障保险制度的区,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做好长期保障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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