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导语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本市市级奖项的,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
创新创业指标积分标准
(一)在科技、文化领域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
科技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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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项名称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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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所有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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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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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4-5完成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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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技术发明奖 |
一等奖 |
所有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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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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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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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特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15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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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16-30完成人) |
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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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完成人(第31-50完成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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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5完成人)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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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6-10完成人) |
1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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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完成人(第11-15完成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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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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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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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完成人(第7-10完成人)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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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
获奖者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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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
获奖者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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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创新奖 |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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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7-20完成人)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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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12完成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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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13-30完成人)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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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6完成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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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7-15完成人)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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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4完成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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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5-10完成人)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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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核心完成人(第1-3完成人)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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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完成人(第4-6完成人) |
4分 |
文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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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项名称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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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
电影、电视剧、戏剧 |
编剧、导演、主演 |
12分 |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单位申报并获奖的作品,相关主创人员可获得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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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剧 |
编剧、导演、演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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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 |
作词、作曲、演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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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 |
作者、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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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新闻类国家级大奖 |
中国新闻奖 |
特别奖、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12分 |
通过本市或在京中央新闻单位申报,并荣获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的获奖人员,可获得加分。 |
二等奖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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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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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韬奋奖 |
获奖人员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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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特等奖、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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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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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北京市文学艺术奖 |
电影、电视剧、戏剧 |
编剧、导演、主演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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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 |
编剧、导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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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剧 |
编剧、导演、演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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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
作词、作曲、演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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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
作者、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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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艺术类 |
美术、书法、摄影 |
作者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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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 |
作者(表演类民间艺术:主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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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曲艺、杂技 |
编导、主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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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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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新闻奖 |
一等奖 |
获奖人员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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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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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2分 |
(二)在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
序号 |
奖项名称 |
获奖 时间 |
可以积分人员 |
奖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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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工商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 |
一等奖 |
2012年起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
12分 |
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参赛项目获奖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花名册和核心团队人员花名册(法人如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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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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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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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科委指导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地区总决赛暨中国∙北京创新创业大赛(季)总决赛和行业决赛 |
一等奖 |
2015年起 |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获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核心团队成员,且申报前一个自然年度个人所得税实缴额达3.5万元(含)以上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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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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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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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以国家队名义参加的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世界技能大赛 |
2011年起 |
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牌的选手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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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
第1名 |
2011年起 |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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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名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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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名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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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名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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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名 |
4分 |
5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全市性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 |
第1名 |
2011年起 |
获得决赛前10名的选手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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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名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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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名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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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名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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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名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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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文化创意大赛(原“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 |
一等奖 |
获得北京文化创意大赛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的企业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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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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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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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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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主办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主体赛) |
一等奖 |
2020年起 |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
12分 |
1.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唯一)需与参赛时填报的项目第一创始人一致。 2.获奖项目所属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
二等奖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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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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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 |
一等奖 |
2020年起 |
获奖项目第一创始人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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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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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2分 |
(三)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
序号 |
企业或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
积分条件 |
对应指标选项满足条件 |
分值 |
备注 |
1 |
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文〔2016〕32号)要求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要求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近3年累计获得经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
申请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个自然年度,且当年持股比例不低于10%。 |
申请人所在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4000万元(含)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 |
6分 |
(一)申请人及所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PDF格式):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企业信用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拟申请积分落户的就业人持股信息等,加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 3.企业近3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入股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投资资金银行进账单、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公告等复印件。银行进账单需标注以“入资款”“投资款”入账,需明确标注出资金额和出资、实缴时间,审计报告需附实收资本明细的财务报表附注; 4.投资机构取得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备案通知,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期间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按照不同时间段分段提交材料。 (二)申请人在多企业同时持股,加分不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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