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导语 5月13日北京市发布了北京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2020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积 3 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 1 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1 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0.5 分。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为:
▼大学专科(含高职)10.5 分,
▼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 分,
▼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26 分,
▼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37 分。
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相关标准获得积分。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须在该自有住所落户,每满 1 年积 2 分;同时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每满 1 年积 3 分。以上情况最高加 12 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世界级奖项最高加 12 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 6 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 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积分,最高加 6 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 3 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年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加 6 分。
申请人近 5 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 12 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的,加 20 分;年龄在 45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 4 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 20 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 5 年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 30 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制定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关联后提交申请。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人口调控情况,确定并公布积分落户规模。
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或投靠落户;
其配偶、父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落户。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关部门完善核察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 5 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
▼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
▼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 5 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不良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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