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人可以享受免费居民医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从2010年12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参保人群、社区首诊、异地就医、连续参保等问题进一步说明。
北京八种人可以免费享受居民医保
本市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八种人可免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一是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二是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三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是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
;五是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六是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七是城镇优抚对象;
八是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
进一步明确参保缴费渠道
《细则》规定: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参保人员,由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免缴费政策的在校学生还是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和区县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就医须社区首诊
统一门诊报销制度后,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并实行转诊制度。由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目前没有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参保人员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异地就医报销需办手续
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且可以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对于城镇老年人来说,还可以选择本市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在北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连续参保者方可享受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同时,《办法》还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由于今年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以今年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才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办法》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学生儿童住院最高报销17万
除了门诊报销制度外,住院政策不变。学生儿童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5万元。
相关政策衔接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符合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经原渠道按规定享受优抚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