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落户“2017年及以后合法租赁住所”指标为无效该如何处理?

导语 您的“2017年及以后合法租赁住所”指标为无效该如何处理?

  您的“2017年及以后合法租赁住所”指标为无效该如何处理?

  无效原因及解决途径:

  1.您承租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可能为2008年以前取得的,在市规自委不动产登记系统未核查到房屋信息,需要您或中介机构联系房主到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房产信息补录。补录完成后在线提出复查申请,在“复查申请说明”一栏写明“本人承租的住房已做完房产信息补录,房主身份证号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并将承租人和房主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图片按提示格式上传到附件栏。

  2.您承租的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能提供已登记备案的《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确定房屋权利归属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经公证的房屋权利继承、受遗赠法律文书,或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已竣工验收的合法建造且实际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等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可在线提出复查申请,将承租人和房主身份证件、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图片按提示格式上传到附件栏。

  3.可能您在进行住房租赁备案时录入的人员信息、房屋信息有误,或填写的房屋信息不符合填写规则,请您认真核查。若确实存在录入错误,可在线提出复查申请,在“复查申请说明”一栏写明“本人的租赁备案信息在录入时存在以下笔误:正确信息为______,错填信息为______。证明材料见附件”,并将相应人员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证明材料按提示格式上传到附件栏。

  市住建委将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将更新备案状态。附件务必按系统提示上传,应清晰并齐全。

  4.以下情况因未在我市进行住房租赁备案或不符合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法定要件,复查申请不通过:

  (1)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未进行住房租赁备案,或备案注销等情形的;

  (2)申请人不属于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如使用配偶、公司等承租主体的租赁备案编号申请积分的;

  (3)承租房源为公租房的,不应进行市场租赁备案。应填写公租房备案编号申请积分;

  (4)承租房源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

  (5)不属于第2条的其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或不属于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不属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的。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