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原文

  京发改[2016]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户水价。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 水价 其中 备注
水费 水资源费 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 城六区 9.5 4.2 2.3 3 自来水供水
2.2 4.3 3 自备井供水
其他区域 9 4.2 1.8 3 自来水供水
2.2 3.8 3 自备井供水
特殊行业 160 4 153 3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明确水价调整及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

  《关于北京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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