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2014年更新)
导语 为了鼓励农村家庭遵守独生子女政策,北京市出台了相应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那么北京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条件是什么呢?今天本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北京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过来看看吧!
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依法生育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③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④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自2008年起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自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直到亡故为止。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应从何时起领奖励扶助金?
答:奖励扶助对象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有哪些程序?
答: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实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①本人提出申请;
②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在村张榜公示;
③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④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⑤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什么情况下应退出奖励扶助范围?
答: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户口人员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①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或应当改变为“非农业”的。
②本人或配偶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③依法再生育子女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④再婚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⑤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⑥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如何提交申请答: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①户口本;
②婚姻状况证明;
③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④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
⑤其他有关证明。
若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现有子女在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时,现存一个子女在1991年6月1日后出生,且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③丧偶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④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上述材料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照片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经村计生专干核对无误后退还本人)。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的?
答:我市的奖励扶助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实行。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金从什么时间发放?如何领取?
答:奖励扶助金从2005年1月1日起发放。
奖励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存折直接从代理发放机构领取。
北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