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建筑供暖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
导语 2015至2016年采暖季起,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比目前执行的46元上涨1元;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2元/千瓦时(88.90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居民气价和热价此次不作调整。
缴费标准计算公式
1、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建筑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方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
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
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天)计算方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