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 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 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铁路不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的情况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铁路不负责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的情况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 货物的合理损耗。

(4) 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地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 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 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 定,交接时无法发现。

(6) 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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