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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金可以无限期领取吗?

导语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北京失业保险金可以无限期领取吗?

  不可以。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缴费月份,与本市的缴费月份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月份,核定失业保险金时只计算一次。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从再次就业之后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按照本市规定,为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失业人员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自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发。经办机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强化风险防控,综合研判风险等级,通过数据比对、核验补充材料、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失业保险金合规发放。市级经办机构应健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推进信息化建设,动态更新风控预警指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区级经办机构应加强辖区疑点数据核查,指导街道(乡镇)经办机构确认有无违规领取情形,确有必要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但未主动停领的;

  (二)发现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已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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