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关键字 | 低保 |
简介 | 北京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 |
内容 | 1、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2、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者都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3、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时间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