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说明

导语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北京市是统一的,也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员工待遇都是一致的,那么这些待遇是哪些呢?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 1800 元的部分,报销70 %,个人负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 ,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 元的部分:
a.不满 70 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85 % ,个人负担15%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 % ,个人负担10%。

b.70 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90% ,个人负担10%。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 2 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

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其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 90 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之后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 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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