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京外埠老人7月1日起可办理优待证
导语 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正式实施。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埠老人,有望从7月1日起,也和本市老人一样享受各种优待措施。
外埠老人7月起将享多项优待
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正式实施。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外埠老人,有望从7月1日起,也和本市老人一样享受各种优待措施,免费乘公交、逛公园。
据介绍,和本市老人一样,享受优待措施的外埠老人,年龄需达65周岁以上。为确认是本市常住老人,外埠老人办理优待证时,需要提交自己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暂住证。目前,有关部门对“长期居住”这一办理条件的限定,暂定为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目前只有办理暂住证超过6个月的外埠老人,能办理老年优待证。
优待措施包括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等。
60至64周岁的外埠老人,也可以优惠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